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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严傅龙与陈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傅龙,陈伟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178号申请人:严傅龙,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陆韵,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子寒,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伟根,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傅龙诉被告陈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严傅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傅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