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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光与被执行人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何光,女,1963年2月13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魏喜龙,男,1958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凤艳,女,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魏学亮,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何光与被执行人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何光欠款3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光欠款6万元。并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二、被告魏喜龙、张凤艳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光欠款14万元,并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三、被告魏喜龙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光欠款14.8万元,并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被告魏喜龙承担;剩余51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魏喜龙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