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刑终304号 被告人朱春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易应杰、伍林海、盘桂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春江,易应杰,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盘桂友,伍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