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蒲翠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蒲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学华。被执行人:蒲翠珍。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市监罚字(2015)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2月25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蒲翠珍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进销货台账作出怀市监罚字(2015)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为:当事人:蒲翠珍,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魏庄街,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2日上午,我局魏庄市场所执法人员年立北、年夫更依据职责在出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怀远县魏庄镇魏庄街蒲翠珍经营的农资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蒲翠珍正在经营化肥等农资,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构成无进销货票据及台账销售农资的违法行为。当日报经所长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蒲翠珍作为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而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等擅自从事农资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怀远县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魏庄市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魏庄镇魏庄街蒲翠珍经营的农资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被执行人蒲翠珍正在经营化肥等农资,被执行人蒲翠珍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进销货台账。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怀市监罚字(2015)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蒲翠珍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蒲翠珍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蒲翠珍送达了怀市监催执字(2015)129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蒲翠珍仍未按期缴纳罚款。为此,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蒲翠珍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进销货台账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