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谭新元姚技文姚立鹰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元,姚技文,姚立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谭新元。申请执行人姚技文申请执行人姚立鹰。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1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