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继斌与曹春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斌,曹春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斌。被执行人:曹春存,欧阳红。申请执行人李继斌与被执行人曹春存,欧阳红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春存,欧阳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春存,欧阳红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春存,欧阳红等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2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文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