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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任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任晖,李娅,任荣,李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45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3695-0。法定代表人何波。被执行人任晖,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娅,女,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任荣,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昌先,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晖、李娅、任荣、李昌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晖、李娅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26元,被执行人任荣、李昌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晖、李娅、任荣、李昌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亦无法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晖、李娅、任荣、李昌先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执行,待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2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