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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142号原告汪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