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142号原告汪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