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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长春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回款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1982号、(2015)长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