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017号桃江县汇鑫投资公司、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民初1017号原告: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豪苑B19-1104号。法定代表人:胡赛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被告:龙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某、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龙某某、胡某某偿还本金12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42480元;2.要求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龙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俩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公司借款120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现借款已到期,经他公司多次催收,俩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龙某某、胡某某向他公司借款现金120000元;证据2、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龙某某、胡某某与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证据3、保证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胡某某与他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对龙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龙某某、胡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证据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俩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利率的事实,本庭予以采信;证据三证据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俩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本庭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2月15日,被告龙某某、胡某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并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二个月的利息4800元。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0月8日,应付利息计算为120000元×2%×19.7月=4728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龙某某、胡某某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其余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龙某某、胡某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2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龙某某、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龙某某、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桃江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金120000元及利息42480元,本息共计162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龙某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辉球代理审判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鲁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