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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君与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君,梅新军,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君,又名李根,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梅新军,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李伟君与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执2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