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君与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君,梅新军,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君,又名李根,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梅新军,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李伟君与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执2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新军、李建军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