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焦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3139号原告:焦某甲,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018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焦某丙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以后,被告给付二原告“彩礼”88000元,“见面礼”8800元,“要年命”3000元,五名陪同去的亲戚每人400元,以上彩礼款合计101800元。因原、被告未能结婚,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焦某丙介绍相识,在原告家见面时,原告给张某乙、郭某、张某丙、楚永艳、张某乙的大姑每人200元红包,合计1000元,当天媒人给张某甲一个1100元的红包,2016年3月5日原告下彩礼,经媒人手给二被告“彩礼”88000元,“要年命”3000元,以上彩礼款合计93100元。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在阜阳共同生活,后原告违反婚约不愿与被告张某甲结婚,被告张某乙收到的“彩礼款”已经交给被告张某甲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故二被告不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焦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焦某丙介绍相识,在双方订婚交往过程中,二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8000元,“见面礼”8800元,“要年命”3000元,以上彩礼款合计998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二被告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焦某丙、焦某乙的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缔结婚约过程中,给付及接受彩礼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的规定,当双方结婚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所收受的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共收受原告彩礼款99800元,因原告提出解除婚约,本院酌情支持8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返还。二被告辩称彩礼款用于日常开销,因原告不予认可,且二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二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焦某甲彩礼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68元,由二被告负担917元,原告负担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威振附(2016)皖1225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