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10号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千高雁、高昂,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负责人崔红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杰,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