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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张显峰、王洪涛、吴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张显峰,吴秀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显峰,男,41岁,汉族,公务员,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吴秀峰,男,45岁,汉族,公务员,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王海波申请执行张显峰、吴秀峰、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