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轮书与郑中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轮书,郑中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991号原告:高轮书,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周至县人,打工,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赵海玲,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中才,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吴识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轮书诉被告郑中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轮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轮书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轮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9元,由原告高轮书承担。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