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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淑范与丁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淑范,丁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800号原告夏淑范,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丁雅文,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原告夏淑范诉被告丁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淑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雅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淑范诉称,2015年9月7日,被告丁雅文的丈夫焦宏伟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用于经营新世纪手机专卖店,当场为原告出具12万元借据一份,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借款人为焦宏伟、丁雅文。现焦宏伟因病去世,被告丁雅文外出躲债,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丁雅文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丁雅文与焦宏伟系夫妻关系。焦宏伟于2015年9月29日因病去世。2015年9月7日,被告丁雅文、焦宏伟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用于经营新世纪手机专卖店,当场为原告出具12万元借据一份,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借款人为焦宏伟、丁雅文。2015年9月29日,焦宏伟因病去世,被告丁雅文外出躲债,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丁雅文及其丈夫焦宏伟向原告夏淑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用于经营家庭生意,数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焦宏伟虽因病去世,但被告丁雅文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讼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雅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夏淑范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借款利息,至执行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保全费1120.00元由被告丁雅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福审 判 员  周 明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