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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35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某2,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1申请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902执47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2银行存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某2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2银行账户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