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书霞与杜爱民、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书霞,杜爱民,杜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8民初1160号原告袁书霞,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肥乡县。委托代理人赵宁,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书霞之子。被告杜爱民,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杜鹏,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谷华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交通街*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人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袁书霞与被告杜爱民、被告杜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宁,被告杜爱民、杜鹏委托代理人谷华军、被告肥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评估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238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杜鹏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錦泰花园门口时,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肥乡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鹏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肥乡县医院、肥乡县中医骨科医院治疗,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损失。期间被告杜爱民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肇事车辆在被告肥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原告袁书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题资格。2、事故认定书一份、被告杜爱民身份证复印件、冀D×××××号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杜鹏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情况和驾驶人员的身份杜鹏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被告杜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冀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肥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4、××例和肥乡县中医院病历、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二份、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情和治疗费用数额,住院192天,医药费35338.10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两处,误工时限200日、护理时限195日。6、邯郸市品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张小龙身份证明、公司证明、工资表。证明原告系该公司员工,月工资3300元。护理人员韩敬乐的月工资3000元。7、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鉴定费2000元。8、交通费票据40张。计款943元。9、住宿费票据3张,计款960元。10、财产损失票据4张,计款3382元。被告杜鹏、杜爱民辩称:杜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事故发生后,我父亲杜爱民给原告垫付费用共计35229.10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请法院扣留后返还给我父亲杜爱民。二被告提交两张医疗费票据,证明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5229.10元。被告肥乡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行驶证均在年检有效期内,且投保车不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下,对于原告合法损失,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各分项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根据原告病历记载原告在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应扣减相应挂床天数,时间大概100天,相应的护理时间、住院时间等均应相应扣减。其他待原告举证后再进行质证。对该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被告肥乡支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据病历记载原告在肥乡中医院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共计挂床时间182天,据此原告的住院天数、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均应相应减少,至少应扣减时间为120日;原告在两个医院的病历均记载与司法鉴定书记载不一致,司法鉴定10级二处不构成,我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书的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均鉴定不当,不符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证据6工资表不实,2015年11月份工资表却没有袁书霞的工资记录发放数额,且原告出具工资表不符合邯郸市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审理规范规定,原告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证明也没有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法庭核实医疗费真实性和具体数额;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交通费数额高,有不实之处,应不超出200元;住宿费不是正规票据,不应支持;财产损失手机、衣物、鞋均与事实不符,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关于该项的任何记载,不应支持。被告杜鹏、杜爱民质证意见是: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它同保险公司代理人意见。原告对被告杜爱民提交的两张医疗费票据、垫付医疗费35229.10元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例、诊断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被告杜鹏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被告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不够十级两处,申请重新鉴定。误工期限过长,有挂床现象、护理期限过长、护理人员的工资过高,应提供纳税证明。对原告提交的购买物品发票不认可。鉴定费不予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两处、误工时限200日、护理时限195日,由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对被告肥乡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不支持。鉴定费是因该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由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证明,工资数额并不太高,应予认定。原告在肥乡县医院住院5天,在肥乡县中医院住院187天,共计住院1192天。对原告的物品的损坏双方有争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考虑到因该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随身物品实际也造成一定的损失,故酌情认定原告的物品损失为8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均酌情认定为各400元。被告杜爱民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5229.10元,原告得到赔偿后应返还给被告杜爱民。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确实发生,且事故的责任明确,事故车辆在被告肥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5338.10元、营养费20元×192日=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92日=9600元、误工费3300元/30天×200日=22000元、护理费3000元/30×195日=19500元、物品损失8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住宿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6152元X20年X15%=78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合计176834.10元。原告的医药费包括:医疗费3533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营养费384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50778.10元。原告的伤残部分包括:误工费22000元、护理费19500元、交通费400元、住宿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8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合计125256.10元。原告的物品损失800元。在该事故中,还造成了赵晓波受伤,且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按50%的比例分担给两个伤者。故被告肥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伤残误工等部分55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原告的其余的损失(176834.10元-60800元)116034.10元由被告肥乡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内赔偿。被告杜鹏、杜爱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书霞(5000元+55000元+800元)608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书霞116034.10元。三、驳回原告袁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承担4000元,原告承担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长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张 康人民陪审员 王少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俊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