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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陈美胜与黄焕连、陈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胜,黄焕连,陈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604号原告:陈美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黄焕连,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陈建业,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陈美胜与被告黄焕连、陈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美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清偿所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36.95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共554天,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合计136.95万元;2.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两被告是多年朋友,两被告是合作关系。两被告以经营资金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以转账方式把款项支付至被告黄焕连账号后,两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现借款已逾期,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焕连、陈建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8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立案,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根据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被告黄焕连、陈建业向原告陈美胜借款100万元的行为属于被告黄焕连、陈建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部分情形,陈美胜也被检察机关列为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在被告黄焕连、陈建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前,原告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胜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25.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