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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胜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51号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廷剑,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胜艳,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状元府A区*号楼*单元*楼*号。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