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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新与被告曾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新,曾新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438号原告:黄利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鹏,男。原告黄利新与被告曾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黄利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新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黄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