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于兰英、陈玉怀融资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于兰英,陈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肖城村,注册号371525200001764。法定代表人于兰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兰英,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陈玉怀,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于兰英、陈玉怀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解除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返还原告3MK2016B、3MK2020B、3MK2515B、3MK2520B、3MK1620B、3MK1635B的轴承数控磨床各2台、支付租金1097816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72120元、案件受理费16229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已执行完毕,其余租金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