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思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思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746号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思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思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