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光才、龚云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才,龚云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37号移送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杨光才。被执行人龚云封。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罚金刑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4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