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342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付某,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