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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342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付某,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