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卫凤与王林艳、梁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凤,王林艳,梁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唐卫凤,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王林艳,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梁鹰,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军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唐卫凤与王林艳、梁鹰、蒋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7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林艳、梁鹰、蒋军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卫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林艳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林艳、梁鹰、蒋军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卫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王林艳被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林艳、梁鹰、蒋军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卫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全民初字第794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胜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