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海涛申请执行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涛,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影,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涛与被执行人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102000元、利息74642.66元、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轮查封,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