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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7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与四川省瑞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朱泽广、周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四川省瑞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朱泽广,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7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俊彦。被执行人四川省瑞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泽广。被执行人周瑾。被执行人朱泽广。被执行人周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155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瑞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朱泽广、周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瑾位于四川省彭州市XXX镇XXX街X号X栋X楼X号、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2016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无租赁权限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23.6万元、有租约限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24.3万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瑞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朱泽广、周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瑾位于四川省彭州市XXX镇XXX街X号X栋X楼X号、X楼X号房屋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624.3万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