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穆德彬诉张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德彬,张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822号原告:穆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代理人丁毓超,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穆德彬与被告张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德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德彬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国敏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