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佳佳、韩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佳佳,韩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佳佳,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凤琴,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舒兴红,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韩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佳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蒋佳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佳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蒋佳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