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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与阿克苏市双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阿克苏市双百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510号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经营者:石晴,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业主,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双百超市。经营者:赵英,阿克苏市双百超市业主,住阿克苏市。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与被告阿克苏市双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腾飞食品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彬代理审判员  步锰人民陪审员  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