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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受生与张宗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受生,张宗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358号原告:王受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宗玉,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王受生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要求追加被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