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赵萍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14号117室。法定代表人贾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萍才、委托代理人刘芳,被告旺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特公司诉称,2015年11月份,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的BF盘纸。同年11月30日,被告在为原告开具总货款为50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口头约定款到发货。同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以电汇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上述货款后,被告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货款500,000.00元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旺宇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起诉不真实,被告已按照双方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现因原告违约造成我公司重大损失,我公司保留向原告赔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从被告处购买BF盘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开具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金额总计为5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转款50万元。2015年12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将货款转汇给实际供应商肇东东顺公司,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法院查封了该笔货款。被告对收到此笔款项予以认可,但否认双方约定的实际供应商为肇东东顺公司,其已经为履行合同积极的做了准备工作,与沈阳京花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查封被告账户的行为致使其面临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处境,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被告公司业务员傅清荣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未能提供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且被告对证人身份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网银电子回单、手机短信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购买盘纸的口头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原告在付款6日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冻结了该款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现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具体存在,故关于被告的损失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份关于购买BF盘纸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长春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陈双人民陪审员宋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解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