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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侯策、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侯策,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行长。被执行人侯策,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系侯策之夫),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侯策、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侯策、刘刚名下位于西安市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1幢4单元41104号房产,另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