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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齐英与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齐英,冯计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龙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毅,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齐英,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审第三人:冯计好,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毅,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齐英、原审第三人冯计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黄齐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阳江市阳东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姜 玉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梅 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