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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林国强、徐秋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林国强,徐秋兰,泰州深业鹏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6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主要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亮,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林国强。被告:徐秋兰。被告:泰州深业鹏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9608341A。法定代表人:庞鸣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诉被告林国强、徐秋兰、泰州深业鹏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