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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民与奚梅方、江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奚梅方,江春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056号原告:李民,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奚梅方,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江春生,男,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10号二楼。负责人:邬士荣。原告李民与被告奚梅方、江春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