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德强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265号罪犯王德强,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原住址仁怀市火石岗乡团山村塘口组**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被扣押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赃款94400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余赃款人民9660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强现实际服刑三年零八个月,余刑二年零四个月。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和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火石岗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2010)南刑初字字第322号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王德强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零八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峤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