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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遵德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遵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997号原告张遵德,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序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谢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原告张遵德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作出的京国土西预【2015】002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下简称预审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向市规土委申请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所作的用地预审意见。2016年4月27日,张遵德向市规土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遵德位于西城区崇效胡同23号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申报材料。2015年5月19日市规土委将作出的预审意见送达给张遵德。张遵德不服规土委所作预审意见,2015年6月30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京政复告字【2016】20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年8月4日张遵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预审意见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市规土委向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所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投资有限公司,该行为对张遵德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张遵德与该行为亦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遵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遵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