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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7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7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法定代表人:卜建桥,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57号133室。法定代表人:卢海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3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