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顺平与冷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平,冷述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805号原告徐顺平。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述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平诉被告冷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顺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顺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平撤回对被告冷述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徐顺平承担。审判员 孙 小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