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长喜与娄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喜,娄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879号原告胡长喜,女,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彦方,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喜诉被告娄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1800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长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