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炎萍、邱咏佳等与黄敏、吴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炎萍,邱咏佳,黄敏,吴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欧炎萍,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医生,住梧州市碟山区。申请执行人邱咏佳,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医生,住梧州市碟山区。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广西藤县人,教师,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林辉,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欧炎萍、邱咏佳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藤民初字1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其与黄敏、吴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5553.8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本院(2015)藤民初字19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子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