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7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庆、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晶,王佳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675号原告: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9283-2。法定代表人:宫鹏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玉杰,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晶,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被告:王佳庆,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双阳镇。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庆、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泰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