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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沈永祥、季秋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沈永祥,季秋萍,张家港市恒晨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永祥。被执行人:季秋萍。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恒晨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沈永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永祥、季秋萍、张家港市恒晨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永祥、季秋萍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52幢40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现正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其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家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