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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顾成富诉被告王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富,王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794号原告:顾成富,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王新,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顾成富诉被告王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顾成富于2016年9月30日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成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30元,其余230元由顾成富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    敬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人民陪审员郝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逐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