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柯文言与被告游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言,游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019号原告:柯文言,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游世芳,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柯文言与被告游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柯文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文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柯文言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