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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柯文言与被告游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言,游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019号原告:柯文言,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游世芳,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柯文言与被告游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柯文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文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柯文言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