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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洮南市工业集中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工业集中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683号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昌金、梁文辉,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洮南市工业集中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立洮南市工业集中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