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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义成与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义成,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855号原告:魏义成,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系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楚鸿,系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新圩。法定代表人:张贞明。上列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康燕、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区楚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59万元、违约金5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其处理南海区西樵西岸新圩七星山庄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纠纷。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支付包干费用,其中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月包干费用8万元,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每月包干费用5万元,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每月包干费用3万元,以上费用合共98万元。截止至2016年4月8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包干费用39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处理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纠纷,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包干费用为每月8万元,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包干费用为每月5万元。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包干费用为每月3万元,被告必须于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包干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如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则按约定的包干费用双倍支付等。上述期间,原告依约为被告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及法律纠纷,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关报酬。至庭审结束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包干费用39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处理相关事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关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包干费用59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报酬59万元予原告。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59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包干费用合共54万元,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应双倍支付,而被告尚未支付该期间的费用,因此,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4万元予原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2014年9月1日之前的包干费用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59万元及违约金54万元予原告魏义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5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14970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人民陪审员  潘燕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蓝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