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向锡清,重庆巨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向锡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782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明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7044.法定代表人:魏跃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桂花路72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926702.法定代表人:况浩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楚樵,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向锡清,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向锡清,重庆巨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性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潇